顾笑清律师主页
顾笑清律师顾笑清律师
189-3079-2352
留言咨询
顾笑清律师亲办案例
离婚财产分割浅析
来源:顾笑清律师
发布时间:2016-09-20
浏览量:112
婚姻是一个特殊的“人生合同”,缔结的男女双方互享权利:财产共有权继承权知情权;同样也互负义务:忠诚义务抚养义务。
婚姻的履行期限,在缔结时总向往一生一世,但在履行过程中,总会发生各种各样的阻碍,有些是“瑕疵履行”有些则是“根本违约”。当一段婚姻走到末路,法律赋予缔结双方自由解除的权利,即使离婚的双方有着千万种理由,但法律终究只解决这个“人生合同”解除时的两个问题:财产问题和抚养问题。今天就和大谈一谈“婚前财产”婚后分的问题

从专业律师的角度而言“婚前财产”婚后分这本来就是一个伪命题,笔者只是为了便于读者理解,所以在婚前财产上打上了引号。本文所指的“婚前财产”是指从权利外观上而言,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实际是可以加入到婚后财产分割范围之内的。

恋爱中的男女,往往为爱付出自己的一切。男方为女方在婚前购买各种各样的生活用品装饰品奢侈品。甚至于不惜买房买车,把权利人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以表忠心。如果两人可以白头偕老,自然皆大欢喜,但往往当最后对薄公堂面临离婚时,男方就后悔莫及。那么,这个时候男方婚前为女方所购置的这些财产,是否均属于婚前财产而不参与分割呢?这里笔者需要分情况来一一说明。

——关于婚前为对方购买的生活用品装饰品奢侈品的行为
一般而言,认定为婚前赠予。类似像名牌包名牌衣服鞋子手机化妆品等等这些都属于小宗动产,一般都认定为婚前的赠予,作为一个有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法院推定你知晓赠予近万元财产的相应法律后果,因此一般以婚前财产论。

——关于婚前为对方购买房产的行为
这个行为相对而言,所面临的风险就较大。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一方婚前所有的财产。另一方如果要在离婚时把该房产进行分割,就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法条出自《上海市高院关于适用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1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的情况下才购买房屋;
2双方或一方是基于把该房屋视作共同共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
3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是共同使用或者共同经营的。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一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时,另一方在场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在婚前,但是产证权利人信息变更发生在婚后婚后房屋共同居住,或者婚后房屋出租,租金收益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等。

——关于婚前是一方的房屋但婚后增加另一方名字的行为
婚后增加另一方名字作为产权人共有,法院一般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也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别对待,每个法院有着自己的裁 量标准。
主要是针对那些,婚前一方已经全额付清房款,没有按揭贷款的情况下,增加另一方名字的行为。因为被加名字的一方对该房屋并未进行过出资,如果在离婚时,按共同共有的原则对半分割,这对全额出资的一方是很不公平的,违背了民法的公平公正原则,也违背了物权法里的共有制度。
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会借鉴审理分析产案件中的经验,根据未出资方婚后对庭的贡献大小,给予30%-50%不等的份额予以分割。

结语:婚姻是神圣的,不是儿戏,恋爱是甜蜜的,但不要盲目失去理智。很多冲动时作出的决定,到头来是自己自吞苦果,法律虽然保护弱者,但是也是有限的。希望本文给读者们带来一定的帮助
以上内容由顾笑清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顾笑清律师咨询。
顾笑清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41623好评数2397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夏10楼6座
189-3079-2352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顾笑清
  • 执业律所: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36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上海-上海
  • 咨询电话:
    189-3079-2352
  • 地  址:
    上海市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夏10楼6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