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婚前在市中心有一套房屋A,系男方父母出售自己异地房屋B给男方购买的个人财产。数年后男方与女方结婚,在房屋A上添加了女方姓名,婚后育有一子。
现女方起诉离婚,要求对房屋A分割50%的份额,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房屋A目前市场价900万元,本律师在接受男方委托后,深入调查,搜集证据,寻找适合切入口,固定女方对房屋A没有作出任何贡献的相关证据。此案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少年庭王X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本律师抓住女方对房屋A没有作出任何贡献以及女方不适合抚养孩子等问题,给女方当事人及律师施压,经历长达八小时的庭审后,达成调解协议。明确事实如下:
1、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支付男方抚养费;
2、房屋A由男方所有,男方向女方支付100万人民币,作为折价款;
最后,顺利完成当事人的目标。
涉诉案号:(2015)普少民初字第2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