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沪0107民初19991号
原告:隆X
委托代理人:张丹中,上海市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龚XX
第二被告:林XX
委托代理人:常X
第三人: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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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借款XXX万元;2、判令两被告共同支付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XXX万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
……………………两被告在XXX大学承包工程,原告系工程项目的材料供应商,该款系工程材料纠纷,与其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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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收到法律保护。根据本案证据及各方陈述,被告龚XX与原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已实际交付,现龚XX未及时归还,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依法有据,应予以支持。由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责任。
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龚XX、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隆X借款XXX万元;
二、被告龚XX、林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隆X利息及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XXX万元为技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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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吴XX
2017年2月10日
书记员 翁XX
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债务人龚XX没有出面,但是妻子林XX出面与债权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当场支付部分欠款,后续费用分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