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刘某甲与刘某乙夫妻于1993年生育儿子刘某。2016年刘某与陈某结婚,并于同年11月向银行按揭贷款71万元用于购买房产。婚后,刘某与陈某均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于是,父亲刘某甲自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累计给儿子刘某的银行账户转账332851元,用于帮助刘某偿还购房按揭款、装修贷款等。
法院审理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时认为,父母出资不能理所当然认定为赠与,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应予认定为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承担偿还责任。本案款项系发生于刘某和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款项系用于偿还房屋按揭贷款及家庭共同生活、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处刘某、陈某共同偿还借款332851元给刘某甲、刘某乙。
法官点评
儿女成年成家之后,往往将父母的付出和关心视为理所当然。须知父母养育儿女成人已不易,儿女成年之后还要求父母继续无条件付出实为严苛,亦为法律所不能支持。希望通过本案的审理能够给大家以启示,年轻人应对父母怀有感恩之心,并履行好赡养、扶助和保护父母的义务,也希望大家在遇到家庭矛盾时能够以和为贵,毕竟家和才能万事兴。